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规范和科学发展,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构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项目;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要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业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创新创业教育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组成,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申报立项原则
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的实效性,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1-3年级学生。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良好、善于独立思考、实践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跨专业合作项目。可自行联系校内教师或企业人员作为导师。
2.鼓励符合条件的“双师型”教师积极参与计划项目的指导。每位老师最多只能指导2个项目,有两个指导项目尚未结项或者一个逾期未结项的老师不能担任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要具有可行性,实践过程要有可操作性。其中创业实践项目要求申报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4.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七条 申报立项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表》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每个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2.学院初审。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排序后,汇总上报创新创业学院。
3.学校评审。创新创业学院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的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面向全校公布。
4.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申报立项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而定,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5.项目推荐。学校将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项目评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获批后,项目负责人需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校、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学院每学期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学院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交流活动,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条 项目变更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指导教师提出变更申请,告知原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批,经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替代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申请,原指导教师同意,经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若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将结果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工作领导组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是为学生开展项目研究提供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和指导教师不得挪用和占用。国家级、省级项目每项目资助经费按上级文件执行,校级项目每项资助1000-2000元,经费在项目立项后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项目经费严格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超支。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直接应用于项目研究的必要耗材,基于项目内容公开发表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试验测试费、实物制作费、办公资料费、交通费及调研费、创业实践项目的工商注册、宣传等开支。图书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在学院资料室。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经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学院工作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在学校财务处报销。项目立项后可报销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报销30%,结题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剩余费用的报销工作。
第十四条 对终止的项目、结题答辩没通过的项目,所有开支不予报销。原则上学校有权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组聘请专业及企业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鉴定组进行结题验收,所有成果应与立项项目内容相关。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条件
(一) 创新训练项目结题条件:国家级、省级项目成果不少于以下第1-5项中的2项(同一类型成果可累加),校级项目成果不少于以下任1项,可以结题。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须发表在大学学报期刊以上,省级项目须发表在CN刊物(不含增刊)以上。
2.发明专利获得受理1项;
3.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授权1项;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者学校认可的其他竞赛。国家级项目需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省级项目需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校级创业训练项目需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5.完成制作发明类成品,经相关学校组织专家小组验收合格。
6.真实的有一定价值的研究(调研)报告。
(二)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条件:满足以下第1、2条基本条件及第3-6条中的任意一条,可以结题。
1.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拟企业运行记录、参加企业实践活动记录、创业报告等资料。
2.项目组每位成员扮演的具体角色的创业实践活动记录、工作总结。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须发表在大学学报期刊以上,省级项目须发表在CN刊物(不含增刊)以上。
4.发明专利获得受理1项;
5.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授权1项;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被有关单位采用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6.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者学校认可的其他竞赛。国家级项目需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省级项目需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校级项目需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三)创业实践项目结题条件:满足以下第1条基本条件及第2-3条中的任意一条,可以结题。
1.计划书执行到位,完成效果良好,注册成立公司,项目负责人在公司股份占比10%及以上,且提供3名及以上我校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工作岗位;
2.公司运营6个月及以上并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年均营业额达到50000元,年均利润达到5000元;
3.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中、大学生学科和科技竞赛或者学校认可的其他竞赛。国家级项目需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省级项目需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校级创业训练项目需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及鉴定
(一)项目验收材料
1.创新训练项目:
(1)《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和项目总结报告
(2)研究成果:
①成果是论文的,须注明“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并提交相关论文复印件(含刊物封面、目录、正文及封底);已录用但未发表的,应提交用稿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成果是研究(调研)报告的,应提交研究(调研)报告原文,并附相关真实性过程材料。
③成果是科技发明制作的,应提交相应的实物、光盘、模型、图片、图纸等,并且附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发明专利或通过省级及以上机构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应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2.创业训练项目
①《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创业计划书
②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3.创业实践项目
①《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创业计划书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相关成果证明材料。
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作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二)项目鉴定与学生成绩评定:专家组审查学生完成课题过程,重点考核学生完成课题任务、项目成果情况等。创业实践项目要考察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双导师指导情况。项目鉴定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的项目中,质量很好的可评为优秀。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结与交流
学院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将鉴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文字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报创新创业学院(实物成果材料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九条 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条 教师指导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通过后,按照国家级40课时,省级30课时,校级20课时获得相应的工作量;并按学校职称评定的文件精神给予加分。没有按期结题或终止的项目,指导教师不能获得工作量、职称加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作为专业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内容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鼓励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与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相关的选修课程。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可按照我校相关规定给予学分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