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7〕19号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湖南文理学院
2017年3月31日
湖南文理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勇担创新创业的时代责任,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特设立“湖南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面向在科技创新、双创竞赛、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于自律、诚实守信,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
第四条 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学生,按照具体得分排序,确定获奖人选和等次。
第五条 计分规则主要有(以下计分规则一般针对获奖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1.以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结合紧密的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被EI、SCI、CSSCI等检索收录的每篇另加10分;参与发表以上论文的,每篇加5分。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结合紧密的学术论文,每篇加5分。
2.获得发明型专利者,每项加30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5分;获得外观型专利者,每项加5分。
3.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被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每项加20分;省级每项加10分;校级每项加5分(校级只含资助项目)。
4.参加“互联网+”、“挑战杯”等官方组织的创新创业赛事,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25、20;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5、20、15分。设立了其它奖项的,经评定小组视情况加分。
5.参加创新创业学院主办或倡导参加的创新创业类赛事或路演,获得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7、5分。
6.积极参与创业实践,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加10分;工商注册的项目(生存性创业项目除外),加15分。
7.创业项目获得风险投资10万人民币以下的,加20分;获得10-100万人民币的,加25分;获得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加30分。
8.积极参加学院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产品或点子被合作单位采纳,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指导教师和单位证明,评定小组视情况加10-20分。
9.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国家级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20分;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湖南卫视(或同级省级卫视)、《湖南日报》(或同级省级日报)等省级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5分;项目负责人创新创业事迹被常德电视台(或同级市级电视台)、《常德日报》(或同级市级日报)等市级权威媒体宣传报道的,加10分。
10.经评定小组认定具有创新创业引导性的以上未尽事项,视情况加分。
第六条 计分规则的补充说明
1.金奖及以上奖项均按一等奖计算。
2.关于团队项目的成员加分,按照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2、3、4、5、6名分别按照第一负责人得分标准的80%、70%、50%、40%、30%计分。排位在7及以后的成员不得分。
3.同一项目参加当年的所有赛事中,不可累计加分,按最高的等次加分。
4.学生获奖等级及在团队中排序认定等存在争议的,由创新创业学院和指导教师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具体评定。
第七条 成立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创新创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科研院、团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如果学校出台当届创新创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以当届的评审细则为准。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奖项
第九条 评选时间:每年12月。
第十条 评选程序:各学院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并按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创新创业学院初审合格后,报评定小组进行终评;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奖项:每年度全校评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奖2名,每人奖励5000元;二等奖5名,每人奖励3000元;三等奖10名,每人奖励1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