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扶持对象
根据《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10号)规定,享受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为: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
二、扶持政策
1、培训补贴。扶持对象参加SIYB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完成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每人补贴100元。完成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每人补贴500元,经后续服务(如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企业问诊、小额担保贷款、办证代理等)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率达到50%的,每人补贴800元;创业成功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给予每人补贴800元。
2、税费减免。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3、实行“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公司制企业,除一人公司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期缴纳出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自有私房、租用公(私)有房及其他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4、建立创业基地。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对象进入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州政府自行制订。
5、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或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可按其吸纳人员的数量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失业人员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6、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创业人员新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实现创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